中新網寧波1月4日電 (記者 徐小勇)2014年10月28日17時左右,由浙江省寧波市柴橋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(簡稱“柴橋建安公司”)承接的寧波市北侖區楓林污水乾管及泵站工程管道清淤作業項目(簡稱“楓林污水管道清淤作業項目”)發生中毒事故,造成4名人員死亡,直接經濟損失480餘萬元。2015年1月4日,事故調查組在寧波市安監局網站公佈了《寧波市北侖區楓林污水乾管及泵站工程管道清淤作業“10·28”較大中毒死亡事故調查報告》(簡稱《事故調查報告》),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,6人被追責。
  據瞭解,楓林污水管道清淤作業項目位於寧波市北侖小港繞城高速北(通途路-陳山),項目範圍為楓林污水乾管(通途路-陳山)段管線、檢查井清淤及井筒升高,其中管線長約2206米,包含沉井檢查井18個(W1井-W18井),發生事故的為W9井。
  事故發生後,根據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的規定,經寧波市政府授權,由寧波市安監局牽頭,會同寧波市監察局、市公安局、市總工會、市城管局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,寧波市檢察院應邀派員參加。同時聘請相關專家,參與事故調查工作。
  《事故調查報告》稱,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、詢問人員、查閱資料、專家論證,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直接原因是:1名作業人員在未經通風、檢測合格,未佩戴有效勞動防護裝備的情況下,違規入窨井作業,吸入硫化氫有毒氣體,中毒死亡。3名作業人員在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,先後盲目入井施救,吸入硫化氫有毒氣體,中毒死亡,導致事故後果擴大。
  調查組在調查中還發現,清淤作業項目被非法轉包。而且,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法律法規、操作規程執行不嚴;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,安全意識淡薄,缺乏有限空間作業相應的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知識、技能,是導致本起事故的間接原因。
  調查組認為,柴橋建安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安監、建設部門依法對其進行查處。3名相關責任人員被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。同時,因為存在監管不到位,相關監管部門2名責任人員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。另1名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被建議予以誡勉談話。(完)  (原標題:寧波管道清淤致4人死亡認定為責任事故 6人被追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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